據了解,該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酒類市場專項整治行動中,在對陳某經營的煙酒經營部依法實施現場檢查時,發現其經營部內用于銷售的2瓶五糧液酒涉嫌侵犯了“五糧液”
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執法人員現場依法對其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并立案調查。經查實,當事人陳某用于銷售的2瓶五糧液酒屬于假冒四川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產品,當事人陳某銷售的侵權酒與2014年10月份被工商部門查處的假冒侵權酒屬于同一批次,被查的2瓶五糧液酒是上次沒有交代剩下的。鑒于當事人在上次被查處時沒有如實交代用于銷售的侵權商品,并再次將侵權商品放于經營場所銷售,存在主觀故意行為。該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決定依法對當事人陳某給予從重處罰,罰款15000元,并沒收其用于銷售的侵權酒2瓶。目前當事人陳某到指定銀行交納了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