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個困惑很多企業的現實問題。
我國《電信條例》將電信業務實行分類管理模式,其中,增值電信業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業務,
經營性增值電信業務應當根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辦理ICP許可證,
非經營性增值電信業務應當根據《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辦理ICP備案。
電子商務屬于經營性還是非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實踐中的認識不一,原因是現行有效的2003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已經遠遠落后商業與技術發展,電子商務到底屬于在線交易處理業務還是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沒有明確的說法,而2013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仍然是個征求意見稿。
但根據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互聯網、自動售貨機方式銷售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及上海通管局的監管實踐(現已基本達成共識),傳統企業通過互聯網銷售自有產品的,視為傳統銷售行為的互聯網延伸,僅需辦理ICP備案即可;企業設立網絡平臺為第三方交易提供服務的,應當辦理ICP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