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IDC):屬于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相應的機房設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為用戶的服務器等因特網或其他網絡的相關設備提供放置、代理維護、系統配置及管理服務,以及提供數據庫系統或服務器等設備的出租及其存儲空間的出租、通信線路和出口帶寬的代理租用和其它應用服務。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經營者必須提供機房和相應的配套設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2)因特網接入服務(ISP):屬于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接入服務器和相應的軟硬件資源建立業務節點,并利用公用電信基礎設施將業務節點與因特網骨干網相連接,為各類用戶提供接入因特網的服務。用戶可以利用公用電話網或其它接入手段連接到其業務節點,并通過該節點接入因特網。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主要有兩種應用,一是為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ICP)經營者等利用因特網從事信息內容提供、網上交易、在線應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網的服務;二是為普通上網用戶等需要上網獲得相關服務的用戶提供接入因特網的服務。
IDC、ISP業務經營者須嚴格遵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信部電[2003]73號)的要求,不得超范圍經營,ISP業務經營者不得提供虛擬主機業務。
(3)網絡托管業務:屬于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是指受用戶委托,代管用戶自有或租用的國內的網絡、網絡元素或設備,包括為用戶提供設備的放置、網絡的管理、運行和維護等服務,以及為用戶提供互聯互通和其它網絡應用的管理和維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