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2)《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3)《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4)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協議;
(5)《關于重新調整<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的通告》(信部電[2003]73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實施意見》
(7)《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市場準入工作的通告》;
(8)《關于進一步規范因特網數據中心(IDC)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ISP)業務市場準入工作的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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